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04执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恒胜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恒胜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焦作市林飞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濮阳昊天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巴云燕,王翠梅,焦根平,陈艳梅,艾丽娟,王辉,高臣,郑永霞,辛俊良,王晶晶,郑全委,沈华明,巴艳军,尹香丽,李娟,窦志强,宰忠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4执558号申请执行人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北海南路192号,法定代表人王桂民,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恒胜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692827-7,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丰收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巴云燕,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焦作市林飞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983506-1,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安阳城街道办事处安阳城村西,法定代表人焦根平,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濮阳昊天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571553-6,住所地,濮阳市苏北路与106国道交叉口北20米路东,法定代表人艾丽娟,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巴云燕,男,汉族,1971年2月24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被执行人王翠梅,女,汉族,1976年1月16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被执行人焦根平,男,汉族,1974年12月27日生,住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被执行人陈艳梅,女,汉族,1974年10月17日生,住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被执行人艾丽娟,女,汉族,1984年5月14日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执行人王辉,男,汉族,1981年10月8日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执行人高臣,男,汉族,1985年10月23日生,住河南省项城市。被执行人郑永霞,女,汉族,1982年12月15日生,住河南省项城市。被执行人辛俊良,男,汉族,1983年11月26日生,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王晶晶,女,汉族,1982年9月20日生,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郑全委,男,汉族,1984年11月13日生,住河南省项城市。被执行人沈华明,女,汉族,1988年3月25日生,住河南省项城市。被执行人巴艳军,男,汉族,1977年1月7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被执行人尹香丽,女,汉族,1976年5月1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被执行人李娟,女,汉族,1980年11月23日生,住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被执行人窦志强,男,汉族,1978年10月3日生,住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被执行人宰忠忠,男,汉族,1981年7月17日生,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申请执行人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恒胜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焦作市林飞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濮阳昊天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巴云燕、王翠梅、焦根平、陈艳梅、艾丽娟、王辉、高臣、郑永霞、辛俊良、王晶晶、郑全委、沈华明、巴艳军、尹香丽、李娟、窦志强、宰忠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的(2015)坊商初字第10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以上二十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部门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晓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高 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