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财保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景林申请吕正军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景林,吕正军,王素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财保79号之一申请人李景林,男,195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纪永存,北京市广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吕正军,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地区南召县。被申请人王素文,女,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地区南召县。申请人李景林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吕正军、王素文名下价值二百零五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担保人杨锡俊以其名下的北京市崇文区XXX号房产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景林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杨锡俊名下位于北京市崇文区XXX号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张晨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