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403民初13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杨陵区某某镇某某幼儿园与钱某某、荆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陵区某某镇某某幼儿园,钱某某,荆某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3民初1350号之一原告:杨陵区某某镇某某幼儿园。住所:杨陵区某某镇。组织机构代码:58350326-6。负责人:张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乡。被告:钱某某,女,汉族,住杨陵区某某镇。被告:荆某某,女,汉族,住杨陵区某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陵区某某镇某某幼儿园与被告钱某某、荆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杨陵区某某镇某某幼儿园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陵区某某镇某某幼儿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陵区某某镇某某幼儿园负担。审 判 长  王西江审 判 员  曹亚琦人民陪审员  王 允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