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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初9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高贵网与上海广汇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贵网,上海广汇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9240号原告:高贵网,男,195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被告:上海广汇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贺志良。原告高贵网与被告上海广汇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高贵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贵网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凌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嫣然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缴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缴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