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83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付俊阁与陈国伟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俊阁,陈国伟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3民初25号原告:付俊阁,男,1987年6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海兴县。被告:陈国伟,男,197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原告付俊阁与被告陈国伟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俊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国伟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俊阁诉称:2014年11月16日,陈国伟欠原告饭费76,000元,并当场为原告写下欠条一份,言明两年付清。但原告自2015年12月份后再也联系不上被告,以上饭费至今未付。为此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76,000元及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国伟缺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至2014年8月,原告为被告陈国伟车队供应盒饭。被告陈国伟在已付78,000元饭费后,剩余饭费于2014年11月16日为原告付俊阁出具《欠条》一张,载明:“陈国伟欠付俊阁饭费76000整。陈国伟,2014年11月16日”,并言明两年内付清。后该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了餐饮服务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订立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亦应依约支付相应的服务费。被告至今尚欠原告服务费76,000元,其行为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自2016年11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4.35%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被告陈国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动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国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付俊阁餐饮服务费76,000元,并按年利率4.35%的标准支付76,000元自2016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00元,由被告陈国伟承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滕奉朝审 判 员  王金柱人民陪审员  张金楼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罗苇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