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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1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杨玉贵诉龚万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贵,龚万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1504号原告:杨玉贵,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龚万洋,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杨玉贵诉被告龚万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杨玉贵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龚万洋23400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玉贵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玉贵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杨玉贵负担。审判员  黄有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高齐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