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81执7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郭君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君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7542号移送执行部门:温岭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郭君彩,女,1968年10月7日出生,住温岭市,现在金华女子监狱服刑。关于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郭君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缴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台温刑初字第00430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因存在判决不明确情形,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本院(2015)台温刑初字第00430号刑事判决的执行移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福明审 判 员  江 峰代理审判员  江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莫林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