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余学明与徐德建劳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学明,徐德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民初1531号原告:余学明,男,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徐德建,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原告余学明与被告徐德建劳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学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德建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学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徐德建支付原告工资675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徐德建承包四川外国语大学食堂烟道安装工程。原告于2015年8、9月份为被告徐德建安装烟道,被告未支付原告工资为6750元。现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工资6750元。被告徐德建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徐德建承包四川外国语大学食堂烟道工程。原告余学明在该工程从事烟道安装工作。因被告徐德建拖欠原告余学明的工资,被告徐德建于2016年3月17日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余师傅陆仟柒佰伍拾元整。徐德建。”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欠条等证据证明。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本院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被告徐德建雇佣原告余学明从事烟道安装工作,被告徐德建应当向原告余学明支付工资。被告徐德建向原告余学明出具的欠条已明确载明被告徐德建欠原告的工钱6750元。但被告徐德建截至现在尚未履行支付工资的义务,故原告余学明请求被告徐德建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德建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限届满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行放弃了依法享有的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徐德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余学明工资67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被告徐德建负担。此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迳付原告25元,向本院交纳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建华代理审判员 张 煜人民陪审员 晏 妮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何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