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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8民初14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姜茂忠与徐欢、秦婧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茂忠,徐欢,秦婧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14565号原告:姜茂忠,男,1969年12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被告:徐欢,女,1990年7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秦婧婷,女,1984年1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姜茂忠与被告徐欢、秦婧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2017年6月1日,姜茂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姜茂忠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姜茂忠负担。审 判 长  鲁祥云人民陪审员  朱莉娃人民陪审员  袁 曙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陆晨曦附:相关法律条文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