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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申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黄泳基与广州市昆兰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2017民申98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广州市昆兰实业有限公司,黄泳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申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广州市昆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黄昆,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黄泳基,住广州市。再审申请人广州市昆兰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黄泳基借款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998)海民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再审申请人广州市昆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兰公司)申请再审称:申请人的代理人在一审开庭时提交了两份证据,证据上有被申请人黄泳基的亲笔签名,但一审判决对此只字不提,导致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根本错误。据此请求法院再审改判。被申请人黄泳基答辩称:1、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借款毫无关联性;2、申请人在诉讼中对需要向被申请人所还款项一直没有异议;3、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再审的条件。据此,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黄泳基因昆兰公司借款未还,于1998年7月7日提起诉讼,昆兰公司到庭应诉,并在开庭期间对黄泳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没有异议。一审法院于1998年8月7日作出(1998)海民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并于同日送达双方当事人。因昆兰公司申请判后答疑,一审法院于2017年1月22日通知昆兰公司到庭,庭上,昆兰公司主张于2015年12月发现本案存在错误,故提出再审申请。因此,昆兰公司于2017年1月22日提起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情形,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州市昆兰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陈弋弦审判员  曾文莉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记员  罗倩雯钟紫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