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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民终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张有仁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张有仁,瓮安县三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民终6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华明,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有仁,男,汉族,1989年3月28日生,住瓮安县,原审第三人:瓮安县三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846435-8,住所地瓮安县瓮水办事处东山路。法定代表人:粟毅,该公司负责人。上诉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有仁及原审第三人瓮安县三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瓮安县人民法院(2016)黔2725民初4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瓮安县人民法院(2016)黔2725民初408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瓮安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田 军审判员 李雪莹审判员 田一铭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 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