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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4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吴雪锋与徐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雪锋,徐春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4民初452号原告:吴雪锋,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耀南、黄艳春,广东华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春林,公民身号码:513027197509225515,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原告吴雪锋诉被告徐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吴雪锋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雪锋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吴雪锋负担。审判员  何岳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林华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