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4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吴雪锋与徐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雪锋,徐春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4民初452号原告:吴雪锋,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耀南、黄艳春,广东华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春林,公民身号码:513027197509225515,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原告吴雪锋诉被告徐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吴雪锋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雪锋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吴雪锋负担。审判员 何岳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林华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