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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3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邱康富与李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康富,李玲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3民初466号原告:邱康富,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吴川市。被告:李玲玲,女,199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吴川市。原告邱康富与被告李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康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邱康富负担。审判员  易国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诗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