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3执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芜湖市小季建材批发部与曹登来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市小季建材批发部,曹登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3执96-1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小季建材批发部,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长江市场园G9-127/128。经营者:季学祥,男,197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曹登来,男,197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职业不详,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芜湖市小季建材批发部与被执行人曹登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世鸿审判员 李双根审判员 周 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轲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