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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2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郑云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云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22刑初292号公诉机关:连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云,女,198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2015年4月3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转为取保候审,2016年4月29日由连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4月28日由连江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连江县人民检察院以连检公刑诉(2016)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云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云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因补充证据,予以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至2015年2月期间,被告人郑云受“咪咪”(赌场股东之一)雇佣,以每天人民币200元工资在连江县赌场内负责抽头,赌场开设期间共计获利人民币15000余元。2015年3月31日至2015年4月2日期间,被告人郑云再次受“咪咪”雇佣,以每天人民币200元工资在连江县赌场内负责抽头,赌场开设期间共计获利人民币200元。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郑云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郑云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至2015年2月期间,被告人郑云受雇在连江县赌场内负责抽头,每天工资人民币200元,赌场开设期间共计获利人民币15000余元。2015年3月31日至2015年4月2日期间,被告人郑云受雇在连江县赌场内负责抽头,每天工资人民币200元,赌场开设期间共计获利人民币200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证据如下:1、证人余某、林某1、曾某、兰某、陈某1、陈某2、林某2、黄某、柯某、林某3、林某4、陈某3、魏某证言,证实他们于2015年4月2日在连江县一民房内参加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2、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2015年4月2日,其接到“依咪”的电话说在在连江县民房内有赌博,让其过去赌。其过去参赌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该赌场系外号“依咪”的老妇女开设赌,赌具也是她提供。其在开庄时一个叫郑云的妇女负责抽头走码。昨天其也有在该赌场赌博,也是“依咪”叫其来参赌的。并辨认出郑云,3、证人赵某证言,证实2015年4月2日14时许,一名外号叫“咪咪”的妇女打电话给其,叫其去连江县一民房内喝茶。其过去后看到房间内有人围在一起赌博,其也坐下去开始赌,没过多久就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了。4、证人吴某证言,证实2015年4月2日其在连江县一民房内参加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其听说该赌场是一名外号叫“依咪”的妇女组织的。其开庄期间一个叫郑云的妇女负责抽头走码。并辨认出郑云。5、证人郑某1证言,证实2015年4月2日15时许,其到连江县一民房看到有人在开庄赌博,其随手押了一把,公安机关就进来查赌了。该赌场的股东是“小咪”和“阿胖”,也是她叫其到赌场赌博。赌场从2015年3月31日开始经营,经营了三天时间。一个叫郑云的妇女在赌场内负责抽头走码。该赌场在2014年8月份时还在连江县经营过半年时间,股东有“小咪”、“光头”、“西西妹”等人,也是郑云在赌场内负责抽头走码。并辨认出“西西妹”即郑某2。6、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位置与概貌。7、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办案说明,证实公安机关于2015年4月2日在赌场查获赌资人民币38637元及赌具麻将饼一副,予以扣押在案。8、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抓获的参赌人员被行政处罚的情况。9、办案说明、回复函,证实连江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于2016年12月19日、2017年5月16日发传唤证至张某凤居住地,但郑某2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案。10、户籍证明与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郑云的身份情况及到案经过。11、被告人郑云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连江县一民房内的赌场从2015年3月31日开始经营,4月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营了三天时间。赌场股东包括“咪咪”、“光头”、“阿胖”三个人,平常由“咪咪”负责管理。其受“咪咪”雇佣到该赌场帮忙抽头,工资一天200元。其每天把抽头的钱交给“咪咪”,“咪咪”再把工资支付给其。其在赌场上了两天班,4月2日的工资还没结算就被抓了,故只获利200元。上述赌场还在连江县经营过,从2014年8月份开始,2015年2月份结束,共经营了半年时间,股东包括“咪咪”和一个叫“小凤”的妇女。其受“咪咪”雇佣到赌场负责抽头,工资一天200元。并辨认出“咪咪”即郑某2。此外,被告人郑云在庭审中供述,其在连江县赌场内负责抽头,共计获利约人民币15000元。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云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受雇在赌场内负责抽头,共获利人民币约15200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郑云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郑云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清)二、被告人郑云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200元及扣押在案的赌资人民币38637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赌具麻将饼一副,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 判 长  周鸣杰代理审判员  林 佳人民陪审员  林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咏隽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