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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民初3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彭荣森与徐锦良、浙江长兴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荣森,徐锦良,浙江长兴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3846号原告:彭荣森,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委托代理人:濮国平,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锦良,男,195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告:浙江长兴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街道县前中街59号商务楼507-509,515-5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704623310Q。法定代表人:顾礼明,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受理原告彭荣森诉被告徐锦良、浙江长兴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荣森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蒋晓菁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江文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