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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1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邵武市龙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陈格泽、孔文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武市龙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陈格泽,孔文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1民初509号原告邵武市龙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1738012200K,住所地邵武市316国道旁邵武汽贸城。法定代表人邱守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智明,福建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格泽,男,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光泽县。被告孔文峰,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光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武市龙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格泽、孔文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武市龙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范 敏人民陪审员  章建姬人民陪审员  王秀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丹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