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4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岗与被执行人张石穿金利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岗,张石穿,金利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4执112号申请执行人:刘岗,男,汉族,农民,住宁安市海浪镇。被执行人:张石穿,男,汉族,农民,住宁安市兰岗镇。被执行人:金利荣,男,汉族,农民,住宁安市海浪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岗与被执行人张石穿、金利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岗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084执1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林审判员 姜宏远审判员 孟庆余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明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