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朱林根与陈学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林根,陈学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224号申请执行人:朱林根,男,1961年7月26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陈学辉,男,1959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如东县。本院在执行朱林根与陈学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苏0982民初25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二○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烨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