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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9执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洪武与李敏王照武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武,李敏,王照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9执714号申请执行人:王洪武,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代理人:王建威,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李敏,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王照武,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洪武与被执行人李敏、王照武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争议土地返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缴纳申请执行费1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的(2015)延民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马跃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