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2民初1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玉才与李从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才,李从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民初1649号原告:张玉才,男,195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念胜,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溢,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从佑,男,196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先国,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才与被告李从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才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行处置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张玉才负担。审判员 熊 熠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邓晓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