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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3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朱龙飞、毕启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龙飞,毕启安,吴茂国,冼绍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37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龙飞,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歌,广东派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毕启安,男,196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茂国,男,196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原审第三人:冼绍康,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诉人朱龙飞因与被上诉人毕启安、吴茂国及原审第三人冼绍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龙飞于2017年5月26日以各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朱龙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龙飞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上诉人朱龙飞负担(朱龙飞预交了3700元,多交的1850元经其书面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钟学彬审判员  蔡成中审判员  张 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黎梦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