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30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山东同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邯郸市中原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陈立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同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原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陈立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3031-1号申请人:山东同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沙河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从玲,经理。被申请人:邯郸市中原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东路**号招贤大厦**层**号。法定代表人:陈立水,经理。被申请人:陈立水,男,196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申请人山东同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邯郸市中原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陈立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同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中原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陈立水的银行账户存款50万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50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山东同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中原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陈立水的银行账户存款50万元,如存款不足此数额,只准存入,不准支取,待存足此数额后方可支取余额。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山东同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暂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宋瑞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