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04民初1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内蒙古海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与刘俊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海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刘俊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04民初1409号原告:内蒙古海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薛荣祥,经理。委托代理人:郝建华,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罗丹,该公司职工。被告:刘俊山,其余自然情况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原告内蒙古海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诉被告刘俊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内蒙古海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该纠纷,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内蒙古海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包头市海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葛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祖国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