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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8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秦臻、朱小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臻,朱小明,韩全福,刘玉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8执21号申请执行人秦臻,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朱小明,男,196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韩全福,男,196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刘玉琼,女,196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关于申请执行人秦臻与被执行人朱小明、韩全福、刘玉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秦臻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鄂0528民初字9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后,可申请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礼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毛 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