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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2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周良波与张玉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良波,张玉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2850号原告周良波,男,汉族,1980年9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张玉辉,男,汉族,1976年11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新乐市经济开发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负责人:王翔。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良波诉被告张玉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良波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玉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良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良波撤回对被告张玉辉的起诉。审 判 员  盛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彭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