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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81执30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顺建与山东水总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之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顺建,山东水总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81执30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顺建,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山东水总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刁望利,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2017)川1681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山东水总有限公司至今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杨顺建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山东水总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231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 倩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范海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