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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3执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陆忠明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陆忠明,郭朝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11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所在地:广西柳州市屏山大道178号。负责人苏建华,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陆忠明,男,1965年4月28日生,瑶族,户籍所在地: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郭朝阳,女,1972年12月2日生,瑶族,户籍所在地: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陆忠明、郭朝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车牌号为桂B×××××号车为被执行人陆忠明所有,因被执行人陆忠明、郭朝阳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拍卖被执行人陆忠明所有的车牌号为桂B×××××号车。二、被执行人陆忠明、郭朝阳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陆忠明、郭朝阳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陆忠明、郭朝阳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任何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钿人民陪审员  黄凤琼人民陪审员  熊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郑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