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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民初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郑学寿、郑彩连等与郑云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学寿,郑彩连,郑云龙,郑云虎,郑妙芬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1392号原告:郑学寿,男,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原告:郑彩连,女,2017年4月20日死亡。委托代理人:王健,浙江任马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云龙,男,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被告:郑云虎,男,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委托代理人:潘崇力,浙江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妙芬,女,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原告郑学寿、郑彩连与被告郑云龙、郑云虎、郑妙芬为赡养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予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查明原告郑彩连已经于2017年4月20日死亡,原告郑学寿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彩连已经死亡,其与三被告的赡养纠纷应终结诉讼,现另一原告郑学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诉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郑学寿撤回起诉;二、原告郑彩连与被告郑云龙、郑云虎、郑妙芬赡养纠纷一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40元,减半收取20元,由原告郑学寿负担。审 判 员 泮永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王艺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