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8执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四川兴文石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文本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兴文石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文本,罗晓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8执480号申请人四川兴文石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兴文县古宋镇米市街1号。法定代表人曾天富,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文本,男,汉族,1970年4月15日出生,四川省兴文县人。被执行人罗晓龙,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528民初1774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申请人四川兴文石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文本已达成和解协议。经合议庭合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川1528民初177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均审判员 吴 鑫审判员 罗安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詹成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