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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执1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陈涛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涛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1269号被执行人:陈涛涛,男,1989年11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平顶山市,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涛涛犯抢劫罪一案,业经本院判决确立在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移交本院执行局执行被执行人陈涛涛罚金人民币8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陈涛涛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5执1269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陈涛涛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国艳审判员  武 静审判员  李景长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莫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