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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3民初17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许西洋与被告中国外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新余市远大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刘志敏、湖南常德欣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源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西洋,中国外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新余市远大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刘志敏,湖南常德欣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源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3民初1779号之一原告许西洋,男,1959年3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西安人,住西安市莲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水林,湖南人和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震,湖南人和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外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嘉忠物流中心W栋1号。负责人舒讯宏,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平波,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余市远大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况建勤,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学理,男195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黄埔东路100、102、104号。负责人:胡志雄,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东升,郴州市天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志敏,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组。被告:湖南常德欣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办事处惠家坪社区皂果路740号。法定代表人:鄢炳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志明,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源县人,该公司员工,湖南省桃源县号。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源县支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桃源县漳江镇白佛阁社区漳江北路52号。负责人:聂军,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彬,男,198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德市人,该公司法务专干,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号。原告许西洋与被告中国外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外运物流公司”)、新余市远大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物流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刘志敏、湖南常德欣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德欣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源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水林,被告外运物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平波,被告远大物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学理,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东升,被告常德欣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志明,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志敏经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西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外运物流公司、远大物流公司、刘志敏、常德欣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各项货损262229.8元;2、依法判令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2月22日5时20分许,被告郑来海驾粤A×××××1赣K×××××挂)号半挂车由南往北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1819KM+65M路段时,车辆发生火灾车头朝东北车尾朝西南斜停于右侧行车道与应急车道之间。原告的1434838元货物交由司都红驾陕E×××××2陕E×××××挂)号半挂车(该车挂靠在华阴市博通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当运至京港澳高速公路1819KM+65M路段时,粤A×××××1赣K×××××挂)号半挂车追尾相撞,造成司都红受伤陕E×××××2陕E×××××挂)号半挂车车头粤A×××××1赣K×××××挂)号半挂车车尾受损、右侧波形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紧接着被告刘志敏驾湘J×××××5号大型卧铺客车陕E×××××2陕E×××××挂)号半挂车追尾相撞,造成被告刘志敏受伤湘J×××××5号大型卧铺客车车头陕E×××××2陕E×××××挂)号半挂车车尾受损的交通事故粤A×××××1赣K×××××挂)号半挂车陕E×××××2陕E×××××挂)号半挂车湘J×××××5号大型卧铺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难以移动,粤A×××××1赣K×××××挂)号半挂车发生火灾,火势蔓延陕E×××××2陕E×××××挂)号半挂车湘J×××××5号大型卧铺客车,原告的货物全部烧毁。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郴州支队苏仙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第一阶段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第二阶段原告司都红承担主要责任,被告郑来海承担次要责任,被告刘志敏不承担责任;第三阶段被告刘志敏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司都红和被告郑来海共同承担次要责任。原告的货物委托司都红运输,许西洋于2016年4月25日以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提起赔偿货损1434383元中的1000000元的诉讼,2016年8月12日陕西小华阴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陕0582民初596号民事判决,判决司都红及华阴市博通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赔偿许西洋货物损失100万元。原告的另外货损434383元没有向司都红及华阴市博通有限公司主张赔偿。另据查明粤A×××××1号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外运物流公司,并向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50万元商业三者险赣K×××××挂车登记所有人为新余市远大物流有限公司湘J×××××5登记所有人为湖南常德欣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向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三者险。因被告未赔偿原告的剩余货损432383元,故原告依据被告各自责任,请求被告外运物流公司、远大物流公司、刘志敏、常德欣运公司承担(434383-4000)×60%+4000=262229.8元;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许西洋案涉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货物全部烧毁、灭失。2016年4月25日,原告许西洋以公路货运运输合同纠纷为由已经向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华阴市博通运输有限公司与司都红共同赔偿其货物损失100万元。2016年8月12日,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陕0582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以下事实:许西洋涉案货物保险价格为150万元,司都红出具给许西洋的“货物清单”中货物价值为146.8467元,许西洋庭后提交的郴州市苏仙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货物价值1434383元,该院对许西洋仅诉求100万元的货物损失予以确认支持。并判决司都红、华阴市博通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赔偿许西洋货物损失100万元。该判决书目前已生效。现原告许西洋就其在(2016)陕0582民初596号生效民事判决书中自愿放弃的部分向本院提起侵权之诉。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它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款已作出明确规定,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存在竞合的情形下,当事人只能择其一提出主张。原告认为其货物损失完全可以拆分,原告许西洋对于货物损失享有选择的划分。本院认为本案是否重复审理的关键在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是否由同一行为构成,原告许西洋的货物损失就是一个整体,原告将其货物损失分开诉讼,显然构成对同一行为的重复诉讼。按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本院不宜再作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西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33.43元,依法退还原告许西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浩凌审 判 员  郭文晖人民陪审员  龙艳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何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