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乌中民二初字第1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劳群中油航控股有限公司中深展(北京)咨询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民二初字第176-6号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对原告刘沛与被告劳群、马立红、中油航控股有限公司、中深展(北京)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新01民初17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5)新01民初176号民事判决书中“(2015)新01民初176号”补正为“(2015)乌中民二初字第176号”。审 判 长  刘若昱审 判 员  李卫玲人民陪审员  窦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明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