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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6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救平与李深厚、朱热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救平,李深厚,朱热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26民初589号原告:李救平,男,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政,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丽,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深厚,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江县。被告:朱热爱,农民,女,198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江县,系被告李深厚之妻。原告李救平与被告李深厚、朱热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救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政、李佳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深厚,朱热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救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被告李深厚因生意需资金周转,分三次共向原告借款50000元,每次借款均出具了借条,并口头约定月息5分。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李深厚仅支付息金10000元,借款本金未付分文。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被告李深厚、朱热爱均未答辩,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有其向本院提交的二被告户籍信息资料及被告李深厚向原告出具的三份借条予以证实,同时二被告在本院通知其应诉后未对原告主张的被告李深厚借款事实提出异议,故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李深厚借原告人民币5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原告与被告李源厚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本案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未到庭反驳该借款不属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二被告支付借款后段利息的主张,此属原告自由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本院不予干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李深厚、朱热爱共同偿还原告李救平借款人民币50000元。以上给付内容限被告李深厚、朱热爱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到平江县人民法院履行款帐户(收款人:平江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帐号:28×××02,开户行:湖南平江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行号:32×××16或帐号:43×××03,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平江支行天岳分理处)。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李深厚、朱热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欣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 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