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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2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叶桂珍、万日红与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桂珍,万日红,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24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桂珍,女,1954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系原审原告万惟喜之妻。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日红,女,1980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系原审原告万惟喜之女。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亚俊,江苏启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强,江苏启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1号。法定代表人:戴彬彬,董事长。原审被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811号。法定代表人范秉勋,董事长。上诉人叶桂珍、万日红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5)吴开民初字第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原审原告万惟喜于上诉期内因伤去世。万惟喜的妻子叶桂珍、万惟喜的女儿万日红作为继承人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二审中出现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5)吴开民初字第98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566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叶桂珍、万日红。审 判 长  杨恩乾代理审判员  黄源榕代理审判员  柳 璐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孟 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