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邓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01刑初92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1日被羁押,同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23日、6月1日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明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6日18时许,刘某通过电话联系向被告人邓某购买毒品海洛因,双方谈妥交易的毒品数量、金额及地点后,被告人邓某又通过电话联系指使其不知情的女儿黄某某(案发时14岁)从家中拿出藏匿的一包毒品海洛因(白色粉末状,净重0.7克)零包送到钟山区三块田搬迁街处的路边交给刘某,刘某将人民币300元交给黄某某时即被民警人赃俱获。2016年10月20日,被告人邓某外逃福建途中被民警设卡排查时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通话清单,抓获经过,搜查及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头像辨认笔录及头像照片,调取及接受证据清单,毒品辨认笔录、收据及鉴定文书,现场辨认笔录、方位图及刑事照片,办案及情况说明,入所体检单,审讯视频光盘,户籍信息,被告人邓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0.7克,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当庭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邓某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二年之间处刑的量刑建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7年7月20日止。)二、毒品海洛因0.7克及作案用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 鸿人民陪审员 邓 蕾人民陪审员 刘仕虹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胡宏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