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万立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3刑初292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万立建,汉族,男,务工。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李沧检公刑诉[2017]273号指控事实2017年2月2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万立建至青岛市李沧区书院路苏宁大厦一楼华为手机专柜时,发现该专柜第一排最右侧手机底座报警器失灵,遂起盗窃手机之念。该趁他人不备之际,窃取白色华为MHA-AL00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440元)。同年3月22日,万立建再次至苏宁大厦一楼华为手机专柜时被报案人厉娜当场发现并报警,后被警方抓获,该被盗手机已缴获。万立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指控罪名盗窃罪量刑建议被告人万立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万立建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意见被告人万立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立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该积极缴纳罚金,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判决结果被告人万立建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文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