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民初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乃婧与崔彬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乃婧,崔彬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1056号原告:王乃婧,女,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田,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彬,男,198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南开区。原告王乃婧与被告崔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王乃婧诉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崔彬立即返还原告培训费6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3年5月通过朋友介绍与被告相识,被告承诺为原告寻找学校提供培训研究生服务,并要求原告缴纳服务费6万元,并承诺可在2014年10月前毕业,若未毕业将退还6万元服务费,并出具收据。后被告并未履行承诺,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返还,为此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6万元服务费。被告崔彬在答辩期间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被告住所地为本市和平区荣业大街杨家柴厂胡同5号为由起诉至我院要求被告返还6万元培训费。经查,该地止为被告户籍地已于1998年拆迁,地址已不存在。另根据本院向房屋所有权登记管理部门及被告现居住地天津市南开区城厢中路与北城街交口西北侧尚佳新苑所属居民委员会调查核实,被告为上述南开区城厢中路与北城街交口西北侧尚佳新苑的业主且自2012年4月起在此居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现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南开区,本案应由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另经询原告表示对上述事实无异议,且确认本案诉争的6万元培训费的交付地点亦在南开区。并同意本案移送到南开区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华辉审 判 员 胡 捷人民陪审员 闫克菲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 记 员 李 欣本文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2、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