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6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贵州省岑巩县捷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岑巩县福乐哆购物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岑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省岑巩县捷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岑巩县福乐哆购物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6民初161号原告:贵州省岑巩县捷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捷顺物流”),税务登记证号为地税黔字522626065767499,注册号为522626000045508,组织机构代码为06576749-9,住址:贵州省岑巩县新兴大道172号。法定代表人:黄川黔,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治文,系公司总经理助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跃,贵州维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岑巩县福乐哆购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乐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22626322148462U,住所为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巩县新思大道东侧西区商业街4栋一、二层楼铺面。法定代表人:郭如江,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忠奇,贵州贵黄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捷顺物流诉被告福乐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本院认为,原告捷顺物流诉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省岑巩县捷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51.00元,减半收取计4975.50元,由原告贵州省岑巩县捷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