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民终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卜力丽与王忠信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卜力丽,黑龙江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忠信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民终5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卜力丽,女,1962年4月26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林口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表人:张宝海,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忠信,男,197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龙爪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礼(系被上诉人王忠信兄长),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龙爪镇。上诉人卜力丽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忠信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2016)黑1025民初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卜力丽于2017年5月25日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卜力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卜力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32元,减半收取766元,由上诉人卜力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姚 波审判员 杜 敏审判员 李冬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文秀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