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钟华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华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2刑初360号公诉机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华生(绰号“拐子”),男,1976年1月29日出生于江西省南康市,汉族,小学文化,捕前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赣州市。2009年8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10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3年4月17日因犯放火罪被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于2017年1月3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2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3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华生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怡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华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至2月,被告人钟华生采取用手推开未反锁的房门进入室内的方式,多次在本市入户盗窃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2017年1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钟华生来到本市南昌县莲塘镇向阳自然村51号的被害人熊某家中,进入房间将一辆黑绿色申阳光牌电动车和300余元现金盗走。2017年1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钟华生来到本市南昌县莲塘镇曾家村168号被害人肖某家中,进入房间将2500余元现金盗走。2017年2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钟华生来到本市红谷滩新区乡镇企业城A区被害人滕某家中,进入房间将停放的一辆红色利捷虎鲨牌电动车和一个女式手提包内的100余元现金盗走。经鉴定,被盗的利捷虎鲨牌电动车价值2350元;被盗的申阳光牌电动车价值974元。2017年2月20日13时许,公安民警在本市红谷滩新区红谷八路菜市场附近将被告人钟华生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钟华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熊某、肖某、滕某的陈述,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作案工具照片,被盗物品照片,指认作案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盗电动车购买发票及说明书,非机动车登记证,抓获经过,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013)南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告人钟华生的身份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华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22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华生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钟华生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钟华生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钟华生另还有多次盗窃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为此,根据被告人钟华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华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8年6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述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钟华生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益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梦晨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