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27民初2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谭现军、李秀琴等与杨宝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现军,李秀琴,谭嘉乐,谭子沐,杨宝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何占群,何永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车商业务四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2322号原告:谭现军,男,1970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原告:李秀琴,女,1970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谭嘉乐,男,2013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谭肖磊(系原告谭嘉乐父亲),男,1993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葛亚楠(系原告谭嘉乐母亲),女,1992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谭子沐,女,2015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谭肖磊(系原告谭嘉乐父亲),男,1993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葛亚楠(系原告谭嘉乐母亲),女,1992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莲,安阳市内黄县正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宝爱,男,43岁,林州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中州路文峰大道交叉口西南角。被告:何占群,男,43岁,住内黄县。被告:何永强,男,成年,住内黄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车商业务四部。住所地,郑州市西太康路。原告谭现军、李秀琴、谭嘉乐、谭子沐诉被告杨宝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何占群、何永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车商业务四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四原告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宝爱、何占群、何永强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费100000元,不足部分由二保险公司承担;2.伤残赔偿金待评估后再计���金额。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4日,被告杨宝爱驾驶豫E×××××、豫EU6**挂重型半挂车,在内黄县马上乡谭头村路口北边公路西侧掉头行驶,被告何占群驾驶豫E×××××小型面包车,因躲避对面来车与谭现军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同方向行驶时追尾相撞,造成谭现军及电动车乘坐人员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四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被告拒不支付。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原告起诉的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车商业务四部,经查询不存在。故四原告起诉的该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谭现军、李秀琴��谭嘉乐、谭子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瑞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谢晓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