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3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河南龙腾新型钻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赵振江、张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龙腾新型钻具制造有限公司,赵振江,张翠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3民初464号原告河南龙腾新型钻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东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9059022XP。法定代表人田建伟,总经理。被告赵振江,男,195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襄城县。被告张翠霞,女,196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龙��新型钻具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翠霞、赵振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龙腾新型钻具制造有限公司在2017年5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龙腾新型钻具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龙腾新型钻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保全费3720元,由原告河南龙腾新型钻具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艳飞审 判 员 戴远哲人民陪审员 赵培先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路 璐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