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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彭飞与韩长征、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淄博中租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飞,韩长征,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淄博中租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685号原告彭飞,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被告韩长征,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玉梅,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淄博中租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淑勤,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彭飞与被告韩长征、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淄博中租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李泽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