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彭飞与韩长征、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淄博中租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飞,韩长征,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淄博中租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685号原告彭飞,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被告韩长征,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玉梅,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淄博中租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淑勤,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彭飞与被告韩长征、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淄博中租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李泽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