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302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玉龙与重关腾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鲜春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龙,重庆腾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鲜春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302民初35号原告:张玉龙,男,汉族,系四川省富顺县人,务工,现住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森武,昌都市卡若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援权。被告:重庆腾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辛潼街道办事处石院街197号。法定代表人:余暇,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鲜春林,男,汉族,系四川省崇州市人,经商,现羁押于西藏昌都市公安局看守所。原告张玉龙与被告重庆腾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鲜春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张玉龙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龙以被告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自己的劳动报酬将在刑事案件中一并得到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张玉龙负担。审判长 张 铁 球审判员 巴桑拉姆审判员 向巴曲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夏 欣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