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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怀远县巨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常正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远县巨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常正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456号原告:怀远县巨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经济开发区金河路。法定代表人:宫贞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乃伍,安徽末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正祥,男,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珍,女,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系常正祥妻子。原告怀远县巨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常正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2017年6月1日,原告怀远县巨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常正祥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怀远县巨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远县巨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49元,由原告怀远县巨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业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耿玉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