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6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李某甲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26刑初152号公诉机关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务农,2016年3月8日因聚众赌博,被平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三千元。现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27日由平江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现在家。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检刑诉(2017)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赌博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娜、刘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至8月,被告人李某甲在平江县大洲乡大江村黄某甲住宅、黄某乙住宅和大洲乡上洲村李某丙住宅、李某丁住宅、刘某住宅等地聚众赌博十六场,安排彭某放哨,李某戊接送赌博人员,采取抽“水钱”的方式盈利。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将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退交公安机关。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属自首,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没有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无出入。另查明:2017年1月15日被告人李某甲经岳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先心病室间隔缺损,患者现活动示感气促,紫绀明显,心超提示室缺双向分肺动脉高压可能,需尽快行右心导管检查,如有手术条件,需尽快行室缺手术治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司法(2014)112号]《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标准,达到第三条(1)诊断标准。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1、户籍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甲、刘某、李某乙、黄某乙、李某丙、李某丁、黄某丙、顾某甲、彭某、李某戊、曹某、顾某乙、吴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4、辨认笔录、岳阳市第一人民医院鉴定意见、平江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评估意见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患病的实际情况,及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结合平江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李某甲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六千元予以追缴,由侦查机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有林审 判 员 李向东人民陪审员 廖洪鸣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周丽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