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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3财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艳普、刘树凯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艳普,刘树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3财保43号申请人李艳普,女,1952年3月14日生,博野县人。委托代理人赵朔,安国市祁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刘树凯,男,1965年8月25日生,住安国市。申请人李艳普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树凯驾驶的冀F×××××号小型轿车予以保全。申请人李艳普并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供现金2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艳普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树凯驾驶的冀F×××××号小型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李艳普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志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