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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3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许某某申请执行罗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某,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0423执214号申请执行人:许某某,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罗某某,男,汉族,村民。许某某申请执行罗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依据本院生效的(2016)陕0423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书,罗某某应自行拆除建于许某某占有使用庄基后的牛栏及厕所等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本案执行费500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和解协议,且已按照协议履行完毕。该案执行和解结案。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423执214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   晓   强审判员 陈粮审判员胡立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许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