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执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四川永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易培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永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易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1058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永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军,董事长。被执行人易培。四川永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易培追偿权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86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63845元、诉讼费、利息及执行费等,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易倍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文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朱 俊 来源: